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2-27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周舒婷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周舒婷 通訊員 李世寅 司薇)拒不交代真實身份,法院附其近期照片作出判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宗被告人身份情況不明的破壞電力設備罪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無名氏”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無名氏”(冒名宋某勇),男,因本案於2013年1月28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現押於中山市看守所。2013年1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無名氏”竄至中山市東升鎮新勝村直三經濟合作社超源針織廠旁,使用電工鉗及自製竹梯盜剪該處正在通電使用中的電線一段,造成用戶不能正常用電,且帶電線頭墜落地面對路人有觸電危險。過程中,被告人“無名氏”見巡邏人員經過而棄贓逃跑,後公安人員在東升鎮東升社區四隊籃球場附近路段將其抓獲,當場從被告人“無名氏”身上繳獲電工鉗1把等物。
  被告人“無名氏”稱自己在中山打散工,因沒錢用而產生偷剪電線賣錢的念頭。法院認為,被告人“無名氏”無視國家法律,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應依法懲處。判處被告人“無名氏”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說法:身份不明也不能逃避法律製裁
  名字只是一個符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依法進行審理,在被告人身份信息不明的情況下,法院一樣可以根據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及被告人供述、抓獲經過等證據對被告人進行審理,只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被告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法院照樣可以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本案判決書中雖然被告人情況一欄沒有姓名、年齡、籍貫等身份信息,但附有被告人近期一寸黑白照片,這樣無論被告人是否上訴還是入獄改造,都可以對號入座,便於有關部門查明其是否存在其他違法犯罪事實,如果被告人再次進行違法犯罪,也有利於有關部門及時掌握其信息。
    (原標題:嫌犯身份不明法院照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z39kzujw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